一、紫光Flash一條龍布局
中國同方國芯在2015年11月6日正式透過資產重整加入紫光集團,由紫光春華持有36.39%的股權。同時,同方國芯提出私募800億元人民幣的增資案,其中600億將用于建造快閃記憶體(Flash)工廠,其余用于收購臺灣封測大廠力成25%股權與其他產業鏈上下游廠商,正式展開紫光集團的Flash產業一條龍布局行動。快閃記憶體是ICT資訊、通訊產業中很重要的資料儲存產品,舉凡智慧型手機、電腦、家電等等,都有采用快閃記憶體晶片,是相關產業中不可或缺的關鍵電子零組件。
在往上游布局方面,紫光2015年10月成功挖角臺灣南亞科總經理暨華亞科董事長高啟全,為臺灣記憶體產業(主要是DRAM部分)投下震撼彈。11月再提購入力成非公開發行股權,若通過臺灣政府審議,將擁有力成25%股權,并成為最大股東。力成為全球第五大封測廠,以記憶體的封測技術最為出色。
而往下游市場,紫光集團2015年9月宣布與北京數據互聯寬帶數據中心和Microsoft(中國)簽署戰略合作備忘錄,9月30日由全資子公司紫光聯合資訊系統有限公司(UNIS Unio Information System Limited)簽署認購美國Western Digital Corporation(WDC)增發新股的《股份認購協議》;若通過美方審核,將擁有WDC 15%股權,可強化云服務設備和服務能力。加上WDC今年10月曾提出并購Flash大廠SanDisk的計劃,不難聯想紫光希望借此間接投資Flash制造業務。
二、臺灣法規對中國投資之規定與限制
力成與紫光集團旗下公司在10月30日簽訂策略聯盟合約,同日在董事會上通過私募發行普通股案。力成指出,這次私募為策略性投資,目的是提高公司獲利,并借著紫光集團在中國半導體產業供應鏈的地位來強化力成的中國角色。在同一份聲明中,力成也點出本次私募可望加強產業垂直整合,并透過穩定客源、共同開發市場、提升封裝及測試技術效益等,增進公司產能并降低成本。本案目前仍未送交臺灣相關主管機關,若未來順利成行,紫光集團將有力成25%持股,總交易金額預估為194.7億元新臺幣。
此外,紫光集團對IC設計商聯發科與群聯也表達出高度興趣。而臺灣相關法令對IC封測與IC設計之海外投資規定略有不同:
1. 中國投資臺灣半導體產業相關法規-IC制造封測產業
中國人民來臺許可辦法第4條第1款表示:“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10%之上市、上柜及興柜公司股份。”意即只要對上市柜公司超過10%投資案均需送審。
而IC制造、半導體封裝與測試業屬于開放中國投資的事業,其中有2項限制:﹝1﹞應提出產業合作策略并經專案審查通過;﹝2﹞對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其中,第一項審核程序涵蓋陸委會、金管會、國安局與工業局等單位,最后才會提報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而第二點“不得具控制能力”之內容,根據投審會函文,操作定義為:(a)應承諾陸資股東不得擔任或指派其所投資事業經理人;(b)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擔任總人數;(c)不得于股東大會前征求委托書等。參照相關法條可知,紫光入股力成一案仍有許多但書。
2. 中國投資臺灣半導體產業相關法規-IC設計產業
針對紫光集團有興趣投資IC設計商聯發科與群聯的問題,經濟部《中國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中雖無直接文字涉IC設計產業,但若根據行業標準別,中類編號和業別中74專門設計服務業,仍與IC設計業相關(如下表)。
就經濟部行業標準分類和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來看,IC設計業屬于I501010,對照主計處行業別規,范圍為7112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和7409其他專門設計服務業,即表二所列項目;然而經濟部所開放項次為“屬特制品之設計服務者”,在行業對照表中并無相關字樣,因此存在討論空間。
若特制品設計服務為I501010下的獨立項次,則IC設計就是非開放項目;但若特制品設計服務泛指其他專門設計服務業,則IC設計業就會歸類為陸資可投資事業。若暫且不論其中牽涉的政治與法律問題,就現實操作面而言,即使IC設計業符合中國投資項目,仍須符合大陸人民來臺許可辦法第4條第1款相關規定:只要投資累計持股比重逾10%,就需專案審查。
目前臺灣投審會采認主計處100年第9次修訂后版本,其中將原7409中的IC設計歸入7112細類“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據此,現行主管機關認定IC設計為未開放中國人民投資的產業。
中國同方國芯在2015年11月6日正式透過資產重整加入紫光集團,由紫光春華持有36.39%的股權。同時,同方國芯提出私募800億元人民幣的增資案,其中600億將用于建造快閃記憶體(Flash)工廠,其余用于收購臺灣封測大廠力成25%股權與其他產業鏈上下游廠商,正式展開紫光集團的Flash產業一條龍布局行動。快閃記憶體是ICT資訊、通訊產業中很重要的資料儲存產品,舉凡智慧型手機、電腦、家電等等,都有采用快閃記憶體晶片,是相關產業中不可或缺的關鍵電子零組件。
在往上游布局方面,紫光2015年10月成功挖角臺灣南亞科總經理暨華亞科董事長高啟全,為臺灣記憶體產業(主要是DRAM部分)投下震撼彈。11月再提購入力成非公開發行股權,若通過臺灣政府審議,將擁有力成25%股權,并成為最大股東。力成為全球第五大封測廠,以記憶體的封測技術最為出色。
而往下游市場,紫光集團2015年9月宣布與北京數據互聯寬帶數據中心和Microsoft(中國)簽署戰略合作備忘錄,9月30日由全資子公司紫光聯合資訊系統有限公司(UNIS Unio Information System Limited)簽署認購美國Western Digital Corporation(WDC)增發新股的《股份認購協議》;若通過美方審核,將擁有WDC 15%股權,可強化云服務設備和服務能力。加上WDC今年10月曾提出并購Flash大廠SanDisk的計劃,不難聯想紫光希望借此間接投資Flash制造業務。
二、臺灣法規對中國投資之規定與限制
力成與紫光集團旗下公司在10月30日簽訂策略聯盟合約,同日在董事會上通過私募發行普通股案。力成指出,這次私募為策略性投資,目的是提高公司獲利,并借著紫光集團在中國半導體產業供應鏈的地位來強化力成的中國角色。在同一份聲明中,力成也點出本次私募可望加強產業垂直整合,并透過穩定客源、共同開發市場、提升封裝及測試技術效益等,增進公司產能并降低成本。本案目前仍未送交臺灣相關主管機關,若未來順利成行,紫光集團將有力成25%持股,總交易金額預估為194.7億元新臺幣。
此外,紫光集團對IC設計商聯發科與群聯也表達出高度興趣。而臺灣相關法令對IC封測與IC設計之海外投資規定略有不同:
1. 中國投資臺灣半導體產業相關法規-IC制造封測產業
中國人民來臺許可辦法第4條第1款表示:“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10%之上市、上柜及興柜公司股份。”意即只要對上市柜公司超過10%投資案均需送審。
而IC制造、半導體封裝與測試業屬于開放中國投資的事業,其中有2項限制:﹝1﹞應提出產業合作策略并經專案審查通過;﹝2﹞對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其中,第一項審核程序涵蓋陸委會、金管會、國安局與工業局等單位,最后才會提報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而第二點“不得具控制能力”之內容,根據投審會函文,操作定義為:(a)應承諾陸資股東不得擔任或指派其所投資事業經理人;(b)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擔任總人數;(c)不得于股東大會前征求委托書等。參照相關法條可知,紫光入股力成一案仍有許多但書。
2. 中國投資臺灣半導體產業相關法規-IC設計產業
針對紫光集團有興趣投資IC設計商聯發科與群聯的問題,經濟部《中國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中雖無直接文字涉IC設計產業,但若根據行業標準別,中類編號和業別中74專門設計服務業,仍與IC設計業相關(如下表)。
就經濟部行業標準分類和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來看,IC設計業屬于I501010,對照主計處行業別規,范圍為7112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和7409其他專門設計服務業,即表二所列項目;然而經濟部所開放項次為“屬特制品之設計服務者”,在行業對照表中并無相關字樣,因此存在討論空間。
若特制品設計服務為I501010下的獨立項次,則IC設計就是非開放項目;但若特制品設計服務泛指其他專門設計服務業,則IC設計業就會歸類為陸資可投資事業。若暫且不論其中牽涉的政治與法律問題,就現實操作面而言,即使IC設計業符合中國投資項目,仍須符合大陸人民來臺許可辦法第4條第1款相關規定:只要投資累計持股比重逾10%,就需專案審查。
目前臺灣投審會采認主計處100年第9次修訂后版本,其中將原7409中的IC設計歸入7112細類“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據此,現行主管機關認定IC設計為未開放中國人民投資的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