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微網消息日前聯發科子公司匯發國際公告處分匯頂股權計劃,未來可能出售2%額度的匯頂股權,目的為資金規劃。
今天(10月8日)晚間,匯頂科技(603160.SH)發布《關于大股東匯發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之實際控制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同業競爭承諾履行完成的公告》,透露了聯發科子公司匯發國際減持的真正原因。
避免同業競爭局面聯發科許下處分承諾
公告披露:由于聯發科系匯頂科技的大股東匯發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發國際”)之實際控制人,而聯發科旗下子公司晨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以下簡稱“晨星臺灣”)及孫公司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奕力”)主營業務為匯頂科技相關競爭性業務產品。早在匯頂科技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時,聯發科就曾承諾處分其子公司晨星臺灣及孫公司奕力相關競爭性業務產品。
除此之外,匯頂科技還在公告中披露出目前處分承諾的履行情況。
2018年2月9日,商務部同意聯發科解除合并限制,聯發科與匯頂科技就履行處分承諾問題積極厘清相關競爭性業務范圍及現狀與確定承諾執行方案。
就前述處分承諾的競爭性業務產品,晨星臺灣與奕力作為聯發科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將于2018年8月9日起啟動停止接單前通知程序,通知相關客戶就相關競爭性產品于2018年10月9日起不再接單,該《關于處分晨星臺灣及奕力相關競爭性產品業務承諾履行情況的通知》內容于聯發科直接或間接持有匯頂科技5%以上股份期間有效。
晨星臺灣與奕力作為聯發科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其相關競爭性產品于2018年10月9日起停止接單,就此之前已收到的訂單及簽訂之合約將繼續履行,并對其銷售之產品提供相關服務,以維護客戶權益,該《關于處分晨星臺灣及奕力相關競爭性產品業務承諾履行完成的通知》內容于聯發科直接或間接持有匯頂科技5%以上股份期間有效。
聯發科多次出具承諾函利好匯頂科技未來發展
據了解,對于晨星臺灣,聯發科系因于2014年2月5日完成并購晨星半導體合并案,取得晨星臺灣99.99%的股權。
2015年2月,聯發科出具承諾:除晨星臺灣外,聯發科及聯發科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未從事與匯頂科技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在聯發科直接和間接持有匯頂科技5%及以上股權時,聯發科將不以任何方式直接、間接從事公司從事的基于固定電話芯片技術、電容觸控芯片技術和指紋識別芯片技術產生的相同或相類似芯片產品的經營業務,以避免對匯頂科技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并將促使聯發科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比照前述規定履行不競爭的義務。如聯發科或聯發科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違反前述不競爭義務,應于合理期限內予以改正,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聯發科當時出具的確認文件,晨星臺灣與匯頂科技存在競爭關系的電容式單層單指觸控屏幕控制芯片、電容式觸控屏幕控制芯片業務、智能手機電容式單層多指觸控屏幕控制芯片、平板電腦電容式單層多指觸控屏幕控制芯片和智能手機On-cell觸控屏幕控制芯片和晨星臺灣正在開發的、與匯頂科技存在潛在競爭關系的指紋識別芯片業務均不屬于手機芯片及其他無線通信業務的范疇。
基于此,需由晨星臺灣擁有并獨立運營,且聯發科僅能根據商務部的上述決定行使晨星臺灣的有限股東權利。(即除取得晨星臺灣的分紅、上市公司合并財報信息以及有條件委任董事外,暫不行使其他股東權利,如確有必要行使其他股東權利時,應事先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并證明不會損害與晨星臺灣的相互獨立和有效競爭)
就上述事宜的解決,聯發科出具承諾:如晨星臺灣經相關主管機關同意可出售與匯頂科技存在競爭關系或潛在競爭關系的產品業務給聯發科,聯發科同意于取得相關競爭性資產決策權后三至六個月內,在并購相關主管機關同意且無其他任何法規、命令限制時,處分上述兩類產品業務,否則聯發科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聯發科還于2015年9月、2016年2月、2016年5月出具相關承諾函。
承諾函內容提到,聯發科預計將于2016年9月獨立競爭期限到期后向中國商務部申請解除合并限制,如取得中國商務部同意解除合并限制,則得以取得晨星臺灣完全控制權。因此未來在取得并購相關主管機關必要同意后,處分晨星臺灣相關競爭性資產具有可行性,預計可于2017年3月起啟動處分程序,處分程序最晚在2個月內完成,否則聯發科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晨星臺灣收購奕力完成,且晨星臺灣獨立運營期限到期后,聯發科將參照晨星臺灣觸控芯片和指紋芯片等與匯頂科技存在競爭或潛在競爭關系的競爭性資產的處理方式(包括解決方案、解決時間和責任承擔方式),妥善處置奕力的競爭性資產,消除聯發科與匯頂科技的競爭,否則聯發科將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
匯頂科技表示:聯發科針對相關競爭性產品的處分有利于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匯頂科技和其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對公司未來發展產生積極影響。